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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俊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天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天爵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詹天爵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案件,其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物,因依法應併執行之,自勿庸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明

書記官 曾家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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