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俊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俊岳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廖俊岳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案件,其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物,因依法應併執行之,自勿庸再為沒收之宣告,特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