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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煜顏紫安羅子俞

原告
陳芸熙
送達代收人
沈宜禛律師
被告
江岷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羅子俞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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