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志豪
- 送達代收人
- 周美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志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112年7月4日送達於法務部○○○○○○○○○○○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2年7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因此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