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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昱志

上訴人
即被告
潘志豪
送達代收人
周美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志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112年7月4日送達於法務部○○○○○○○○○○○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2年7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因此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昱志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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