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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27號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何玉鳳任育民李怡貞

原告
黃琬瑜
被告
余卉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金簡第37號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李怡貞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2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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