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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韋綸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文方

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方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1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271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27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2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教字第1130178927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5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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