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27號
- 原告
- 黃琬瑜
- 被告
- 余卉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金簡第37號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2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金簡第37號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