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李苡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2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苡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12日確定,於113年5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9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課予相關緩起訴條件,嗣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13年5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現金1萬元,為被告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犯罪不法所得,且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並自動繳回,此有南投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存卷可證,核屬被告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犯罪所得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現金1萬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