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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聲請人
大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勳
代理人
陳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委任陳美伶辦理公示催告之民事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