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大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勳
- 代理人
- 陳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委任陳美伶辦理公示催告之民事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委任陳美伶辦理公示催告之民事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