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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號

聲請人
大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勳
代理人
陳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紀廷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31日 │354,50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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