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立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鴻
- 相對人
-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建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核無誤,則聲請人所支出裁判費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 元,即應由相對人賠償予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