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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立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鴻
相對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九年度建字第八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鑑定費新臺幣六萬元,應由相對人賠償予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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