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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請通知限時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限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提供新台幣400,100元為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提供新台幣400,000元為擔保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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