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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溢大純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