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21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王惠慈
- 相對人
- 王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3、6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復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然其聲請狀內檢附之親屬系統表,誤以其自身為受監護宣告人,亦未說明相對人最近親屬之存歿情形並陳報該等親屬之戶籍謄本;相對人由何人照顧、照顧情形為何、日常生活狀況為何、管理相對人財產之人為何人、相對人曾否表示由何人監護;聲請人建議之監護人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與相對人之互動情形如何;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之戶籍謄本、該人選願意擔任該職務之同意書;最近親屬是否同意本件聲請及同意監護人、會同開具清冊人人選之同意書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109年10月13日、109年10月20日以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期限內補正相關事項並陳報資料,此項通知分別於10 8年11月11日、109年10月15日、109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另於109年10月29日起至109年11月9日間,多次以聲請人所留行動電話與聲請人聯絡,都因無人接聽而無法取得聯繫,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甚久,不為當事人所應負之協力義務,致聲請程式依然欠缺,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