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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張毓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告
鄭菁惠

上列原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被告萬品焌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以108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第12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除被告萬品焌以外其餘被告之姓名及住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本院108 年度原金訴字第1 號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審理中,先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之損害賠償狀,以萬品焌為被告訴請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該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原附民字第4 號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受理;再於108年12月6 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以「萬品焌等」為被告訴請連帶賠償100 萬元及自該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受理,上開二案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以109 年度原訴字第6 、7 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惟原告上開二次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為「萬品焌」,或僅記載「萬品焌等」,則除萬品焌可確認為原告所起訴之對象外,原告所欲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之對象,因其所提出之書狀未記載被告姓名而無從特定,應予補正,爰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之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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