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 原告
- 李鳳霞
- 被告
- 李陳香棗
李鳳娟
李鳳清
李鳳雲
李正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李學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李鳳清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學亭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往生,所遺遺產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及定期存單,合計金額約新臺幣(下同)2,212,485元,被告李陳香棗為李學亭之配偶,原告及其餘被告為李學亭之子女,應繼分各為6分之1。兩造就系爭現金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將系爭現金,先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由被告李陳香棗獲得2分之1,所餘金額再由兩造分別取得6分之1等語,並聲明:
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李陳香棗、李鳳娟、李鳳雲、李正霖: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
㈡被告李鳳清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學亭於108年12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李學亭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6分之1等節,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107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為佐 (附本院卷第8至26頁),此外,並有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2月21日營存字第10900129601號函附李學亭總歸戶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0日儲字第1090041589號函附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表在卷可稽(附本院卷第46至49頁),且為被告李陳香棗、李鳳娟、李鳳雲、李正霖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李鳳清則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㈡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準此,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若因夫妻一方先於他方死亡而消滅,應先依前述規定分析夫妻各自之婚後財產,嗣後生存之配偶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經依前述規定清算分離後,屬於死亡配偶之財產者,始為其遺產,生存之配偶尚得再依繼承法有關規定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學亭於108年12月19日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被繼承人李學亭之配偶即被告李陳香棗有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而被繼承人李學亭遺有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於言詞辯論時查得總額為2,212,485元(計算式:1,231,200+87,188+2,774+439,719+451,604),被告李陳香棗婚後無財產,故被告李陳香棗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差額,即附表一所示財產之半數等情,為被告李陳香棗、李鳳娟、李鳳雲、李正霖所是認,堪認其主張為可採。從而,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由被告李陳香棗先以配偶身分取得2分之1,其餘始為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
㈢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經查,兩造為被繼承人李學亭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渠等迄今未能就被繼承人李學亭之遺產達成分割之協議,均如前述,故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等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學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即屬有據。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學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於先行分配抵付前揭被告李陳香棗得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債權後,再以剩餘之數額,分別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被告李陳香棗、李鳳娟、李鳳雲、李正霖均到庭表示同意(附本院卷第77頁背面、91頁背面)。本院審酌兩造多數繼承人均贊同原告所主張的分割方案,且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係終止全體繼承人間對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將系爭現金依應繼分之比例分歸兩造所有,客觀上並無不可行之處,對各繼承人於形式上與實質均屬公平,應屬妥適、衡平,應值採納。
㈣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本件遺產之性質與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經濟原則、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與意見等一切情況,爰酌定本件被繼承人李學亭遺產分割方案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此外,為避免附表一所示之現金因孳生利息或其他因素,致日後總額與本院言詞辯論時查得之數額有不一致之情,爰依原告更正後之聲明,就附表一所示之現金諭知分割之方法及其比例,而不特定其金額,以免日後衍生部分存款未能分割之情,併此敘明。另無法整數分配部分,為避免金融機關給付時之滋擾,爰明定不足1元部分,餘數統一由被告李陳香棗取得。
四、末按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被告及原告比例負擔,始屬公允,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附表一:被繼承人李學亭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編號│種類│ 遺產明細 │ 分割方法 │├──┼──┼────────┼──────────────────┤│1 │存款│臺灣銀行埔里分行│由被告李陳香棗以配偶身分取得2分之1後││ │ │存款(帳號:0590│,餘由原告、被告李陳香棗、李鳳娟、李││ │ │00000000) │鳳清、李鳳雲、李正霖各取得6分之1,不││ │ │ │足1元部分,由被告李陳香棗取得。 │├──┼──┼────────┼──────────────────┤│2 │存款│臺灣銀行埔里分行│由被告李陳香棗以配偶身分取得2分之1後││ │ │存款(帳號:0590│,餘由原告、被告李陳香棗、李鳳娟、李││ │ │00000000) │鳳清、李鳳雲、李正霖各取得6分之1,不││ │ │ │足1元部分,由被告李陳香棗取得。 │├──┼──┼────────┼──────────────────┤│3 │存款│中華郵政埔里郵局│由被告李陳香棗以配偶身分取得2分之1後││ │ │存簿儲金(帳號:│,餘由原告、被告李陳香棗、李鳳娟、李││ │ │0000000- 0000000│鳳清、李鳳雲、李正霖各取得6分之1,不││ │ │) │足1元部分,由被告李陳香棗取得。 │├──┼──┼────────┼──────────────────┤│4 │存款│中華郵政埔里郵局│由被告李陳香棗以配偶身分取得2分之1後││ │ │定期儲金(帳號:│,餘由原告、被告李陳香棗、李鳳娟、李││ │ │0000000-00000000│鳳清、李鳳雲、李正霖各取得6分之1,不││ │ │7) │足1元部分,由被告李陳香棗取得。 │├──┼──┼────────┼──────────────────┤│5 │存款│中華郵政埔里郵局│由被告李陳香棗以配偶身分取得2分之1後││ │ │定期儲金(帳號:│,餘由原告、被告李陳香棗、李鳳娟、李││ │ │0000000-00000000│鳳清、李鳳雲、李正霖各取得6分之1,不││ │ │0) │足1元部分,由被告李陳香棗取得。 │└──┴──┴────────┴──────────────────┘附表二: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姓 名│ 應有部分比例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李陳香棗│ 1/6 │ 1/6 │├────┼────────┼─────────┤│李鳳霞 │ 1/6 │ 1/6 │├────┼────────┼─────────┤│李鳳娟 │ 1/6 │ 1/6 │├────┼────────┼─────────┤│李鳳清 │ 1/6 │ 1/6 │├────┼────────┼─────────┤│李鳳雲 │ 1/6 │ 1/6 │├────┼────────┼─────────┤│李正霖 │ 1/6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