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10號
- 原告
- 周其勇
- 被告
- 廖怡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且關於家事事件之管轄,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履行之離婚協議,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有離婚協議書在卷可核,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之住所地,自民國100年3月11日即已遷移至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7之事實,業據被告具狀陳明在卷,並有其所提出戶籍謄本可佐;又觀諸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其上並無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是被告主張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並請求本院將本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屬可採。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