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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5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3年度繼字第166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劉登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有債權憑證可佐。現為瞭解劉登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詳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註:聲請狀誤載為第1項),聲請准予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166號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亦有準用。查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等件在卷,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3年度繼字第166號卷宗核閱有據,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院93年度繼字第166號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永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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