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號
- 聲請人
- 竹山秀傳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和
- 法定代理人
- 謝輝龍
- 法定代理人
- 鐘信雄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盛
- 法定代理人
- 謝煥爐
- 法定代理人
- 吳忠憲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安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珠
- 法定代理人
- 洪思宏
- 相對人
- 林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8 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核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8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或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之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起訴證明,今訴訟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8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系爭事件經聲請人人起訴後,經本院於104 年8月6 日發給起訴證明書,而系爭事件業於108年12月25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以當事人身分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