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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4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蔡志明

原告
林世勇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張青橙
兼訴訟代理人
林正皓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92號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第一項聲明,主張被告張青橙、被告林正皓間就起訴狀附表之不動產,於民國109年2月1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9年2月20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而被告林正皓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訴請原告尚需返還借款計新臺幣(下同)5,628,023元,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92號返還借款事件審理中,而尚未確定等情,為兩造不爭執。本件訴訟之一部,即原告訴請被告就起訴狀附表之不動產,於109年2月1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9年2月20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有無理由,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92號返還借款事件是否有理由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為避免裁判歧異,兼顧訴訟經濟,並徵得兩造同意,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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