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5號
- 原 告
- 全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松秋華 南投縣○○鄉○○巷00○0號
- 被 告
-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宥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與被告口頭成立勞動契約,約定由原告率領同僚數人,依被告指示一同前往址設南投縣○○市○○○村○○路0號之臺灣省政府資料館,進行園區除草及戶外環境打掃之工作,原告每月給付勞務後,被告應給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但被告僅給付原告111年7月、8月報酬共3萬元,尚未給付111年9月、10月之報酬共3萬元,有被告公司名片、原告郵局存摺、除草及戶外環境打掃執行照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查驗紀錄、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12年10月31日檔秘字第1120007586號函可參(本院卷13-19、95-123、199-291頁)。是原告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