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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蔡仲威

上訴人
即原告
台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鋼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葉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當事人欄第13行至第15行關於「視同被上訴人即被告 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鎮○○路000號」之記載。 應予刪除。 當事人欄第16行至第19行關於「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廣學 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5」之記載。 應予刪除。 理由欄第2頁第2行至第3行關於「視同被上訴人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視同被上訴人林廣學」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廣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