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鋼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當事人欄第13行至第15行關於「視同被上訴人即被告 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鎮○○路000號」之記載。 應予刪除。 當事人欄第16行至第19行關於「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廣學 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5」之記載。 應予刪除。 理由欄第2頁第2行至第3行關於「視同被上訴人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視同被上訴人林廣學」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廣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