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鄭順福

聲請人
台灣香日月潭紅茶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偉
代理人
楊佩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香日月潭紅茶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 114年4月25日 600,946元 YM8463287 002 台灣香日月潭紅茶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 114年4月25日 601,792元 YM846328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