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九號
- 原告
- 真霈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蔡宏隆律師
- 被告
- 喝好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具設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期間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確定(本院八十八年度助字第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二二七號裁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劉邦遠
~B書記官 梁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