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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2號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複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複代理人
庚○○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被告
丙○○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周 玉 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2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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