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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號

上訴人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陽神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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