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號

上訴人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陽神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