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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元後,本院九十四年民執字第七○八八號清償借款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一五○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趁聲請人不在家之際,雇用二台卡車,將聲請人製茶廠內價值二百多萬元之製茶機械全部搬走抵償債務,且聲請人以前清償的不算,最近一次還款三十五萬元,顯然足夠清償本件債務等語。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四年度民執字第七○八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前揭執行卷宗及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一五○號之訴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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