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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就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並依補正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