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就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並依補正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就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並依補正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