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依兩造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兩造合意以鈞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
(二)被告甲○○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
下同)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向原告
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及五十萬元。二百萬元借款
部分,借款期限至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約定利息第一
年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屆滿一年之次日起,按
當時原告指數房貸利率加碼百分之二點六計算,寬限期三
年,每月十一日為繳款日;五十萬元借款部份,借款期限
至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約定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
計算,每月十七日按月分期攤還本息。二筆借款均約定如
借款人逾期清償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詎該二筆借款分別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及九
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
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款之約定,已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簡易資料查詢單各二件、利率指數型房
屋貸款個別商議條款約定書、存放款利率表各一件等影本
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兩造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內容可證,是本
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簡易資料查詢單、
利率指數型房屋貸款個別商議條款約定書、存放款利率表等
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
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
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人與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借據
所載被告甲○○向原告借款並未清償已如前述,被告乙○○
○擔任被告甲○○之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一 │0000000元 │95年1月11日 │4.52% │95年2月12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二 │408964元 │95年4月17日 │7.5% │95年5月18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違約金計算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