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7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7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