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六十六年訴字第三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及理由欄中二、第三行關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出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案號應為本院96年度訴第334號,本院前開之裁定於主文及理由中分別誤寫為「本院六十六年訴字第三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及「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