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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7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72號

聲請人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7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