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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六十六年訴字第三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及理由欄中二、第三行關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出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案號應為本院96年度訴第334號,本院前開之裁定於主文及理由中分別誤寫為「本院六十六年訴字第三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及「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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