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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8月4日 │347,382元 │DR0000000 │ ││ │限公司 乙○○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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