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調字第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調字第8號
- 聲請人
- 楊鎮瑝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廖苓津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之聲請,經南投縣埔里鎮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0 年2月25日、100年3月8日二次調解不成立,有南投縣埔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稽,顯見兩造並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