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調字第1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小調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張翠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秀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之聲請,聲請人已於民國100年5月2日,經南投縣草屯鎮調解委員會以兩造當事人意見不一致予調解不成立,有南投縣草屯鎮調解委員會出具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