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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3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35號

原告
邱通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洪偉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林永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懿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3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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