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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調字第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調字第8號

聲請人
楊鎮瑝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廖苓津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之聲請,經南投縣埔里鎮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0 年2月25日、100年3月8日二次調解不成立,有南投縣埔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稽,顯見兩造並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林永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懿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調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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