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35號
- 原告
- 邱通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洪偉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