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聲字第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石容爾
- 代理人
- 張至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順隆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