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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聲字第1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石容爾
代理人
張至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順隆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