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聲字第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宋兆武
吳玟頡
葉燕秋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埔簡字第99號及第102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同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本院106 年度埔簡字第99、102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事件)之張家豪法官與聲請人宋兆武、吳玟頡、葉燕秋有仇怨,因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向本院院長投訴張家豪法官之不法事端,故而懷恨在心,當張家豪法官知悉聲請人宋兆武、吳玟頡、葉燕秋因訴訟敗訴房屋即將被強制執行之際,而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故意把案子壓著不裁定,意圖讓聲請人宋兆武、吳玟頡、葉燕秋之房屋被拆除。經聲請人宋兆武、吳玟頡、葉燕秋向本院院長陳情後,其立即將系爭民事事件用偏頗不正之理由駁回。是張家豪法官實有審案偏頗之虞,爰依法聲請張家豪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宋兆武、吳玟頡、葉燕秋於106 年8 月18日具狀聲請系爭債務人異議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有其等聲請法官迴避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參,惟系爭債務人異議事件已於106 年8 月17日經承審法官張家豪判決終結而脫離本院埔里簡易庭繫屬,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首揭說明,系爭債務人異議事件既均已判決終結而脫離本院埔里簡易庭繫屬,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則當事人即無從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