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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聲字第1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吳昆璋陳盈呈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投小字第572 號請求給付股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投小字第572 號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之裁定審判不公平,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聲請承審法官等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 號、71年台聲字第123 號判例及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本院108 年度投小字第572 號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因聲請人未補繳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有該案裁定附卷可憑,而聲請人係於事件終結後始具狀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亦有聲請狀1 紙在卷足參,是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顯無實益,參照上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