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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補字第13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吳昆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補字第130號

再審原告
吳尚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7 年度投小字第15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查該等裁判費均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吳昆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補字第13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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