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埔救字第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埔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蔡明花
- 代理人
- 徐曉萍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蒲蔡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埔補字第151號),聲請訴訟救助,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起訴之裁判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覆議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為釋明。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埔補字第151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