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陳燕齡
陳昌期
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吳坤璋」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吳昆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