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137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洪銘遠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堂
- 被告
- 陳鐿
- 法定代理人
- 陳心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4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9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