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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20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衡以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曾啟瑞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告
陳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847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8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5年度投小字第20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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